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厅科技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学技术厅
新科办字[2002]95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305项目办、信息化办、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科技经费的管理,现将修改的《自治区科技厅科技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自治区科技厅科技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自治区科技厅科技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管理制度,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增强科技经费管理的透明度,有效地堵塞漏洞、防止腐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自治区科技厅归口管理的自治区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划拨到自治区科技厅的各类专项经费等(以下总称科技经费)。
第二章 科技经费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经费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项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统一领导”,即科技经费下达实行各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厅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归口管理”,即科技经费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分项负责”,即专项资金按各业务处室分项单设帐簿核拨;“相互制约”,即在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中,形成各司其责、分工协调、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科技经费管理实行岗位责任与专人负责制度。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合理分工,专人负责。
第五条 科技经费管理实行定期会审制度,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的考核、检查和监督,保障科技经费管理规范、运行安全,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使用科技经费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办理。对固定资产的调出、报损、报废、变价处理以及产权变动的必须坚持分级审批的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章 科学事业费的管理
第七条 按照不同类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将科学事业单位划分为技术开发类型、农业和社会公益类型、多种类型,实行科学事业费的分类管理。
第八条 科学事业费按照《预算法》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九条 科学事业费的管理按照“盘活存量、增量调节、分类指导、重点支持”的原则,对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向补助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科学事业费预算,分别确定各类科研机构的经费预算,经分管财务的厅领导批准后,按照拨款进度和业务需要定期拨付经费。要保证科学事业费的及时到位,不得无故延迟拨款和扣减科研机构的经费。
第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凡属于年度机动经费安排的项目和预算调整追加追减的经费,需经厅财务部门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厅领导的签批。
第十二条 年终经费核拨到位后,应与各单位核对预算拨款数,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按照项目核算,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鉴定和验收等情况,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
第十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由厅财务部门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财务管理部门联合下达的自治区科技计划,及时到自治区财政部门办理科技三项费用的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三项费用分配表和承担单位提供的科技项目预算表及合同书,对拟拨款项目经厅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定,由厅财务部门核对确认并办理经费拨款手续。
第十七条 凡属于年度机动费或预算调整所安排的科技项目经费,需履行分管业务厅领导和分管财务厅领导签字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 厅财务部门年末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拨款情况,余额结转下年。调整、中止、撤消的项目,须作相应的经费处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各地、各部门的财政(务)部门要指定专人对自治区科技厅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进行监督管理,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建立科技三项费用的追踪反馈制度,保证科技三项费用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管理部门、项目主持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拖欠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一经查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五章 国家和自治区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得到国家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经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专项资金拨付时,由承担单位提供科研项目预算表及合同书,对拟拨款项目经有关厅业务部门审核盖章,报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批后由厅财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安排的各类科技专项经费,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与单位匹配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来源的资金要统筹安排并单独立项核算。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和项目立项、预算审批实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并注意发挥中介机构在经费预决算方面的咨询作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截留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厅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