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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27

科学技术厅
新科条字[2002]103号

各有关单位及重点实验室:
  为加强我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持续创新能力,改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条件,自治区在科技专项中设立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现将《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下发你们。请按照管理办法办理本年度运行补助费的申报事宜。

  附件: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持续创新能力,改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条件,把重点实验室建成高水平的研究基地、培养与凝聚优秀科技人才的基地和国内外学术交流中心,特设立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服务于优势资源转换,服务于大规模开发建设,服务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根据本学科领域的特点和发展趋势,针对生产实践提出的广泛应用目标,开展探索新原理、开拓新领域的研究,为解决我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学问题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储备,同时在学科建没、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贡献。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开放型网络化的研究体制,形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营造宽松、民主和积极探索的学术环境,建立与原始性创新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科技资源共享,吸引区内外优秀科技人才进行合作研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从中央与地方的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装备维护、优秀年轻人才培养和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亦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六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可申请运行补助费。申请运行补助费的重点实验室须根据实验室建设计划和年度研究工作计划,填写《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申请书》,并由依托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申请,组织专家评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依托单位应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提供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信息网络、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保障,建立功能配套的研究平台,逐步改善运行条件。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按照《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并检查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使用和依托单位支持经费落实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