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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27

财政厅  科学技术厅

新财教[2003]199号

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我区的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升实验室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培养与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加强实验室对外开放和资源共享,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补助。为合理、有效使用这一专项资金,现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区的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升实验室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培养与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加强实验室对外开放和资源共享,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补助。为合理、有效使用这一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实验室,包括在我区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建设与发展并重、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和运行经费补助。
2.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补助。
3.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经费补助。
4.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共享的使用费补助。
5.重点实验室评审评估费。
第五条  财政厅按照自治区人大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控制额度,科技厅根据控制额度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商财政厅同意后,财政厅将专项资金拨付科技厅。
第六条  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申请的审批,对于开放课题经费的补助、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核,可先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七条  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事务管理。年度终了,各重点实验室将年终决算报表上报科技厅,科技厅汇总报送财政厅。
第八条  财政厅、科技厅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挂钩。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