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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畜牧科学院材料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院计财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6-10-08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材料物资管理,提高资金及材料物资的使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疆畜牧科学院材料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

新疆畜牧科学院

2016年10月8日

 

新疆畜牧科学院材料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材料物资管理,提高资金及材料物资的使用效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畜牧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材料物资,是指研究室开展科研活动中所购置的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易耗品,包括试验用品、化学试剂、药品、实验用动物、玻璃器皿、农膜、种子种苗、饲草料、管材配件等。

第三条各研究室根据工作需要按季度编制材料物资购置计划,并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不得化整为零自行分散采购,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条 各单位对材料物资实物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保管,并对所采购的材料物资按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材料物资的采购与领用须分离,形成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各单位应实行出入库登记制度,凡采购的各类材料物资按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登记实物明细账及入库单;领用材料物资时应登记实物明细账及出库单。

第六条 材料物资管理人员应每月末核对明细账、实物,保持材料物资明细账、实物相符;每月末与财务部门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条采购材料物资必须与合同约定的品牌、数量、种类相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办理退换等手续。

第八条报销时,持发票、材料物资入库单、材料收货人签收等票据资料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材料物资一次性购买超过5000元的必须提供采购合同。

第九条财务部门通过材料明细核算或辅助登记方式进行价值管理。每月末根据材料物资实物明细账分摊计算各项目及课题耗用量,按照加权平均法计入相应支出中。

第十条各单位每年对材料物资至少清查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材料物资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研究室对计划采购及实际领用材料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负有管理责任;各单位对材料物资采购、控制、实际使用管理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财务部门和科管部门每年联合对各单位的出入库手续、实物库存和明细账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对各单位采购材料物资管理使用中化整为零、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院计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