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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畜牧科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计划财务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6-08-30

关于印发《新疆畜牧科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行公务卡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我院公务卡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新疆畜牧科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现将《新疆畜牧科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

新疆畜牧科学院

2016年7月26日

 

新疆畜牧科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推进我院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各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方便公务活动用款,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0年新增公务卡改革试点单位有关工作通知》(新财库[2010]33号)、《关于实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新财库[2012]13号)及《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务卡是指新疆畜牧科学院在职干部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信用卡。公务卡的法律责任主体是个人,单位不承担因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经济责任纠纷。

第三条科研项目财务验收时,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第二章 公务卡管理

第四条公务卡开支范围: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租赁费、培训费、住宿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公用经费支出。个人消费不在公务卡报销范围之列。

第五条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

第六条除第五条以外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需报科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此审批单作为公务卡结算报销凭证之一。

第七条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结算程序:

(一)事前审批。持卡人因公务活动需要进行公务支出的各项开支必须提前做出预算并填写审批单,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刷卡交易,否则不予报销。

(二)刷卡消费。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在消费时需索取发票原件及POS机小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报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及POS机小票原件及复印件,财务人员根据规定予以报销。应使用但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需附经科管部门及财务部门的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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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支付。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支付系统,根据报销单及领导审批同意的公务消费事前预算申请,刷卡凭证上的卡号、日期、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报销资金由财务人员在报销还款的免息还款日之前,按要求向指定公务卡还款。

第八条持卡人公务支出报账期限。用于公务性支出的,必须在公务活动结束5个工作日之内到财务部门报销账务。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后,可由持卡人委托所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将借款转入持卡人公务卡中,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九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单位帐户。

第十条因持卡人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财务或银行造成的利息等费用,由财务或银行承担。

第十一条公务卡信息发生变动的,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通知发卡银行予以变更。

第十二条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个人支付结算必须与公务支付结算分开,分别刷卡支付。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严禁各单位和财务部门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院计财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