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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畜牧科学院现金及支票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28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集中支付管理要求,预算单位实行备用金和报账制,除规定的小额零星支出等使用现金支付、公务性支出使用公务卡(使用要求见“新疆畜牧科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及使用指南”)支付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财务部门进行转账结算。为规范各单位收支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现金管理
  1.备用金的核定。预算单位为办理日常零星开支,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库存备用金,一般不超过3-5天零星支付所需现金。

  2.备用金的使用。备用金主要用于小额零星报销费用支出,其使用范围为:除工资统发项目外的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公务卡规定以外的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小额差旅费;其他确需支付现金的支出等。

  3.备用金的管理。各预算单位领取的备用金应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4.工作人员使用现金支付后(必须为公务卡无法支付的),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予以补足备用金,确保单位的工作需要。

  5.不准坐支现金。预算单位在取得现金收入时,必须当天解缴银行单位账户,不得直接支用。

  6.严禁将个人和单位的收入直接转存到“单位小额备用金账户”上。如将收入转存到“单位小额备用金账户”,一律视小金库处理。

  7.单位报账人员应主动配合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国库支付中心人员对备用金情况的检查,一旦发现报账人员有利用备用金舞弊的行为(包括转存、挪用、私借等),根据情节轻重,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支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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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业务人员领用支票时,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审批单”,写明经办人、用途、预计金额、支票号码、日期,经课题组负责人、单位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签字同意后办理领用手续。

  2.出纳必须凭以上手续完备的会计凭证才能签发支票,并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与付款凭证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支票。

  3.出纳凭审批单签发银行支票时,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同时要求领用人在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用途、领用日期,但不得签发空白现金支票。

  4.建立严格的支票领用、注销手续,设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对支票逐本、逐号进行登记。

  (二)支票的使用

  1.支票签发后,经办人员要及时与对方办理结算手续,并将手续齐全的发票或收据及支票存根交回注销。

  2.经办人员领用支票后,必须在8日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主动向财务人员说明原因,限定报账时间;

  3.各种预付款、保证金等,一律凭相关合同和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4.付款审批单由业务人员或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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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票领用后,因填写错误或因故未用造成支票作废的,应及时将该支票交回,与原票头粘贴在一起并加盖“作废”章,在“支票领用登记簿”的该号码支票后注明“作废”字样予以注销。

  2.支票使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

  3.领取的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因发生支票丢失而使单位财产遭受损失的,将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支票经管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同时积极查找,并迅速办理挂失手续或向公安部门报案。

  5.会计人员应及时正确地记载各项经济业务,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合理控制资金使用,定期与银行对账单位核对,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严禁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将支票作抵押。

  7.加强支票、印鉴管理,实行内部牵制和审核。不准一人保管签发支票的印章。支票和印鉴要妥善保管,严防遗失或被盗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