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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畜牧科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保障国家财产的完整,合理使用资金,推动本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会计法》、《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二条  畜牧科学院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独立核算:畜牧科学院属一级核算单位,院属机关、研究所(中心)均为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各单位会计事务纳入院会计中心统一办理。
    (二)统一管理:院计财审计处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畜牧厅和审计厅的业务指导、检查与监督;统一办理各类经费拨领。负责对所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及时掌握全院资金的流量、流向,增强融资和抵御债务风险能力,并对财务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二级核算单位负责本级财务收支活动,按月向计财审计处报送会计报表。
    (三)分级负责:院、所两级应对各自的财务预算编制、资金的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承担相应责任。各单位要严格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以收定支,不得突破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根据本院现有经费来源渠道不同,对专项资金依照各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分类管理:
    (一)本院的各类专项资金依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依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三)各类科技项目经费按到位经费提取管理费,所提管理费由院计财审计处统一管理,纳入院科技(成果转化)可持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本院发展规划的制定,项目、课题的前期立项申请、论证及项目结束后成果管理、推广、宣传及科研条件的改善。使用该基金须事先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
    (四)维修基金。办公及实验室用房维修经费,按照受益性原则由各单位按规定提取比率列支,所提取经费交由院计财审计处按维修计划统筹管理。
    (五)其他收入和经营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及经营性租赁等收入。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基础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同时用于分类分档建立科技人员科研津贴、行政管理人员管理津贴等的发放。

第四章  预(决)算编制

    第四条 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必须合理、科学、周密、完整,切合实际。
    (一)二级核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应根据第二年工作任务、目标,由各处室、课题组概算本部门公用经费、项目支出经费需求量并作好预算底稿,财务部门负责汇集人员、资产等各类基础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据实编报本单位部门预算。部门预算必须由所务会审议通过,经主管领导签批后报计财审计处审核汇总;
    (二)畜科院年度经费预算:由计财审计处根据第二年全院工作任务及目标,确定专项资金需求量并编制院本级部门预算,同时收集各单位部门预算汇总编制全院部门预算,报院务会审议,经主管院领导签批后,报上级部门。
    (三)为保证各预算单位的行政管理、科研事业、后勤保障和经营活动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二级核算单位需按季编制用款计划,按月编制支付申请。专项经费、科研课题经费需按半年编制用款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由计财审计处审核汇总后报院财务主管领导签批上报。
    第五条  决算编制
    (一)院属各单位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真实、全面反映整个会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及相关信息,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年度决算报表。
    (二) 院计财审计处审核院属各单位的会计报表,汇总编制畜牧科学院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财务管理严格实行“一支笔”制度,院所两级法定代表人为财务负责人,各项开支均须通过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党政主要领导开支应交互签批。
    第七条  资金使用审批
    各项开支均应履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资金使用人应填写资金申请表,经主管财务领导审批,财务人员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经费开支审批额度
    (一)项目和课题经费开支
    1万元以下由项目和课题主持人审核,报所(中心)领导审批;
    1-5万元由所务会审议,所(中心)领导审批,会计中心主任审核;
    5万元以上重大项目支出由计财审计处与科管处共同审核,经院务会审议,院主管领导签批;
    (二)经费拨款(补助)支出
    对院机关5千元以下(含5千元)经费开支,由会计中心主任审批;5千元以上经费开支经会计中心主任、计财审计处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签批;每月全院月报表和院机关开支明细表由院计财审计处于次月初向主管院领导报送。
    第九条  督促院属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院会计中心定期向各单位财务主管领导提供该单位财务月报表、开支明细表。通过对财务月报、部门预(决)算等其他各类财务报表的财务信息、报送时间等指标的考核,对全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第六章  经济行为及合同的管理

  第十条  加强对外投资及借贷的管理。对外投资及借贷事项须由所(中心)务会讨论,报院计财审计处审核,院务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严格禁止院属各单位对外高息借(贷)款和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担保。
    第十二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单位。按《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经院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各单位经济合同应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原则上合同须经法律公证。所有经济合同文本原件应于签署后一周内分送院、所(中心)档案室存档,同时报送计财审计处备案。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的计价,以预测成本为基础,由科管处会同计财审计处负责审核,实行议价成交。合同价款包括成本、管理费、税金、不可预测性支出等。
    第十四条  对外经济合同的结算,按合同约定收付款款。

第七章  财务结算

  第十五条  院属各非法人工作机构不得自行对外收费,一切财务收支集中由会计中心办理,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单位帐户,按规定开支。不得坐支、挪用或以收抵支,严禁私分或私设小金库。对收入不入帐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一经查出,除限期缴回全部收入外,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六条  凡对外支付的费用,必须取得独立经济实体财务盖章的统一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或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白条、内部收据,不得作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  各种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有收款人签字、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财会人员对报销票据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由经办人签名,验收人、室主任或课题组长签字认可,经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会计中心方可报销。
    凡未经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同意,财务人员擅自开支、随意报销发票,将追究直接责任。情节严重者,调离财务工作岗位。

第八章  现金与支票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目、各课题组支付的试验费、加工费、器材采购等,超过一百元不得用现金支付,一律用转账支票结算。
    第十九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亦不能用白条、借条抵顶库存现金。
    第二十条  会计中心原则上不签发空白支票,如有特殊情况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在支票上写明日期、用途及限额。因丢失空白支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领用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院和所属各单位支票一律不得转借外单位使用,会计中心不转存外单位支票,不代开发票、收据,不为外单位提供银行账户。各对口学会、协会委托代办的财务业务、费用开支要符合财务制度。

第九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
    (一)属于控购范围的,应向院计财审计处申请,经自治区控购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购买。
    (二)购置固定资产需写明用途及使用性质报告,经所(中心)务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购置。万元以上资产购置审批权限参见本办法第八条。
    (三)领用固定资产,除开据领用单外,必须进行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由经办人、所(中心)或处室领导签字后方可领用。
    (四)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报损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报损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固定资产在院属单位之间调拨、出租、转让,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院计财审计处审核,按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批准后方可办理;
    (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采购,各单位必须于每年5月10日、11月10日前指定专人分别报送下半年及第二年采购计划,按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器材
    (一)属于控购范围的,由院属各单位向院计财审计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控购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器材由计财审计处统一办理。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专业性较强、金额较大的器材,由所(中心)会同计财审计处共同采购,各部门、各课题组一般不得自行采购。
    (三)采购的器材、物资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必须先入库,后领用。各部门、各课题组领用器材,必须按要求填写领料单,领用人和各部门领导或课题组长签字后方能领取。
    (四)固定资产、器材物资,家具、办公用品每年要进行一次盘点。若出现盘亏、盘盈现象,要找出原因,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做到账物一致。
    (五)各部门要建立工具、仪器、仪表及材料消耗登记簿,记载工具、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和结存情况。
    (六)各部门工具、仪器、仪表及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因保管和使用不当损坏和丢失的,当事人要赔偿。
    (七)各部门、各课题组承担的技术服务项目和课题结束后,由项目主持人、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与会计中心共同负责清理剩余物资,经单位领导审核后将工具、专用设备、仪器、仪表,造册登记,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新上课题。各部门、各课题组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售、转借、转让或赠送私分。

第十章   差旅费及业务招待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要填写出差申请单,写明出差地点,途经路线和时间,按照路程、时间和出差标准确定借款金额,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同意,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应直达目的地,所乘交通工具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没有公务或未经批准不得中途停留,否则,其分段发生的交通费及其他费用超过直达费用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区内、区外出差,其差旅费开支标准严格按照财政厅最新下达的有关文件执行,不得超标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返单位一周内,须及时报销结算。报销单据须分类整理粘贴整齐,报销单书写清楚不得涂改,需有出差人签名,课题组长或处室领导签字认可,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逾期不报销,其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第二十八条  公用经费必须首先保证日常办公业务需要,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规格。

第十一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及成本核算

  第二十九条  计财审计处与相关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科研项目合同等要求,共同检查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并进行跟踪管理,按用款计划拨付经费,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以督促各单位规范资金运行。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会计制度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列支,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依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结余分配,即:提取40%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60%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第三十一条  根据各研究所(中心)目前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课题独立核算,对课题组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分配,计算课题的实际成本。
    第三十二条  科研课题成本范围。
    (一)办公费: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
    (二)交通费: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
    (三)维护费: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按规定提取列支修购基金。
    (四)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材料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验动物、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六)测试化验加工费: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七)燃料动力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八)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事先报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其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四)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十五)人员支出:包括科研(管理)津贴、福利费用等,其中:科研(管理)津贴根据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分别定档。
    (十六)其他支出: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市内交通费和餐费支出,按实到经费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其中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3%,超过50~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
    第三十三条  科研课题核算程序
    (一) 院科管处根据有关部门的开题通知,审查各研究所(中心)上报的课题、项目合同书及经费使用计划后,将相关材料交院计财审计处备案。待其经费到位后,由院科管处填制《新疆畜牧科学院科技项目经费拨款通知书》,报院主管领导审批。院计财审计处根据《新疆畜牧科学院科技项目经费拨款通知书》和项目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提出拨款方案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拨款。
    (二)后勤部门按期向各单位提供水电费支出明细单,各单位应及时将当期应由课题成本开支的水电费按比例分配到各课题组。
    (三)会计中心负责课题成本核算,对各项经济活动实行会计监督,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建立课题明细帐,归集分配课题费用。及时结算课题成本,编制课题盈亏表。
    (四)科研课题论证、评审等工作聘请人员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名单为准发放咨询费,并列入课题成本。
    (五)科研项目会计应参与科研项目验收评审工作,对科研项目所购固定资产应交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二章   收入分配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已完成的科技服务合同收取咨询费、分析费、复印费、车辆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为本单位收益,按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后,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分配。事业结余按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60%转入事业基金;经营收支结余在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建立三项基金,按结余资金,先行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10%),再比照事业结余分配顺序对剩余资金进行分配:职工福利基金(40%),事业基金(60%)。
    (一)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是用于对单位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这部分基金应由各单位统一管理。各部门、各课题组不得自行支配。
    (二)福利基金使用范围:
    1.集体福利设施建设支出;
    2.对后勤部门的补助;
    3.单位职工食堂的补助;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补充养老保险支出等。
    (三)事业基金 — 一般基金:
    除事业结余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的余额全部转为单位的事业基金外,经营结余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弥补经营收支差额并按规定顺序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的余额全部转为单位的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单位事业收支差额。
    第三十六条  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的积极性,收入分配具体比例可由院属各单位参照院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三章  财务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计财审计处依据国家财经、审计法规和我院财务规章制度,对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计财审计处对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行使财务审计监督权,进行独立监督评价,评价其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并向院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区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院属各单位必须接受院计财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并不断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条  本院的财务审计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院计财审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一条  审计范围和职权:院计财审计处对本院及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凡具有财务收支业务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单位和部门以及院所兴办和联办的企业、公司均属于内部审计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院计财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对全院事业费、专项资金、专项补助经费、各种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基金、外汇等财务收支计划及预算的执行进行审计。
    (二)对与全院各项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全院的基本建设(含自筹、捐赠基建)投资项目、维修改建、装饰项目的概算和预(决)算进行委托送审审计。
    (四)对院属各单位(包括院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经济承包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五)对院及所属单位对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监督检查。
    (六)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八)上级与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十三条  通过审计提出改进院财务管理、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建议,为院领导决策服务。
    第四十四条  纠正和制止违反财经法纪及铺张浪费行为,对性质严重且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经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计财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