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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畜牧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我院科研、行政等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07〕10号)文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国有资产是指院及院属各单位和部门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的各种资产、院及所属各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院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各项资产的合理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  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全院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和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计划、资产验收入库、资产统计、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报告和资产使用的监管等。
  第五条  院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权力、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国有资产的辅助决策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大型设备资源共享、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及建议;
  (二)负责研究、审议全院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审议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提请院务会审定决策;
    (四)负责审核院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第七条  院计财审计处是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对全院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制定全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全院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审核、审批权限内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的申报和批准手续;
  (四)对拟开办经营项目组织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组织所属各单位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
  (五)负责院属各单位(部门)资产的合理配置,以及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进行调剂的工作。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论证审核,对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实行管理监督,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立全院资产管理数据库,进行资产总量分布和结构的动态管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表;
  (七)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土地法规和政策,做好全院土地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等工作;
  (八)负责无形资产登记备案管理(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九)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全院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和分类,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计中心:负责各类资产价值量的核算管理;负责对基建经费、设备经费及维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各项资产盘盈及报损的审核工作;督促各单位(部门)按规定缴纳院国有资产收益;参与对新开办经营项目及对外投资的论证工作等。
  (二)院房产科:负责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公用房屋和建筑物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单位行政办公室:协助负责本单位公用房产使用管理及统计资料报送工作。
  第九条  院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和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备查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帐、卡、物相符;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申报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设备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定期向会计中心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会计中心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七)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单位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八)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第十条  院所属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配备资产管理人员;机关各部门也须指定一名人员负责资产管理。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名单应报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各单位应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具备相关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会计中心的领导。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变动时,应事先征求院计财审计处的意见,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章  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院计财审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须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结合年度部门决算和产权登记检查等工作,每年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帐卡相符、账实相符,实物与资产账、资产账与财务账都应衔接一致,杜绝帐外资产。
  第十三条  院计财审计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院各项资产的核对、汇总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全院资产的存量、结构、变动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资产管理
    (一)凡产权属于我院的土地、共用性非住宅房屋建筑物(含院界墙)及其附属设施,均纳入院资产管理范围。
    (二)院新建、改建、维修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竣工后,由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计财审计处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三)院公共用房的管理、出租由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
    (四)院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资产的购置、出借、出租和有偿利用等事项由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进行。
    (五)院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资产的登记和产权管理由会计中心和房产科共同负责进行。
    第十五条  物资设备管理
    (一)物资设备包括全院除土地房屋建筑物之外的固定资产和科研实验消耗材料。各单位应按照《畜科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二)物资设备的调剂和调拨由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和会计中心负责进行。根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原则,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物资设备的使用情况协同各相关部门在院内调剂或调拨。无正当理由不接收调剂或调拨的部门或单位,可建议院暂停该部门或单位的物资设备配置。
    (三)各部门或单位因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原因减少人员而富余的物资设备应及时与所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
    (一)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或转让管理工作由计财审计处和科管处共同负责。
    (二)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投资的产权监管,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论证和对外投资收益的监督。
    (三)院所投资企业须每半年向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其财务状况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表)。
  第十七条  要优化资源配置,对于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率不高的资产,院计财审计处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拒绝调剂处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  全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院属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院国有资产的处置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新财资管[2005]141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院所属各单位(部门)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需要处置的资产,由占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院批准后,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批。
  (一)院属各单位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需院计财审计处审核,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处置。成批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需院计财审计处审核,经院务会研究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方可处置。
  (二)院所属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需院计财审计处审核,经院务会研究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方可处置;院所属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需院计财审计处审核,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方可处置。
  (三)会计中心应以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作为处置资产后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依据。
  (四)院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批量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评估作价在5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不受评估价限制),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在文件下达后30日内报送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
    第二十二条  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申报审批表;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4)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5)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8)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9)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各单位发生的各种应收款、存货和对外投资损失,应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由院计财审计处审核,院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核销。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变卖、报损、报废的资产,应凭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调整有关账目。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的残值和变价收入须全部上交本单位财务,会计中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新财资管[2005]141号)中对资产处置收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院计财审计处受理资产处置申请的时间为每季度末的1日至15日,各单位应在此期间对需要处置的资产汇总上报。

第五章  资产的购置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院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未经院相关部门批准,任何资产使用部门、单位和使用人不得对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借和担保。
    第三十条  进行对外投资、出借和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需经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办理上报审核手续;《担保法》、《土地法》、《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有关对外投资、出借和担保等行为及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不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按收入归属原则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资产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我院对院属单位法人代表实行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各单位法人代表要与院签订资产管理责任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依据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考核和评价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状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领导班子和法人代表年度业绩考核重要内容和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院计财审计处负责院属各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和企业及经营实体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及经营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院所办企业及经营实体都有依法承担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因丢失、被盗、保管或使用不善引起的资产损失,由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协同调查后明确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进行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占有、使用院国有资产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计财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