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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畜牧科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科技管理工作,强化项目实施质量,促进和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根据自治区科技厅《科技经费管理和科技计划管理文件汇编》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国家和有关部委、省级政府部门下达,由财政资金无偿资助的各类科学研究、示范推广、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研条件建设等项目(纵向课题);科研、生产或企业等单位委托与合作开展的科研、推广等项目(横向课题);政府间或国外经费无偿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院科研基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本院对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从申请、立项、实施、经费、验收与绩效考评、科技档案等环节实行全程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院、所两级负责制。
    院科技管理与国际合作处(以下简称科管处)和院计财审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作为院级的科技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其中科管处作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请奖、成果转化、推广服务等管理工作。计财处作为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核和中期财务评估,项目的财务检查、审计与财务验收。科管处和计财处必须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做好服务,认真办理各项业务,不得随意拖延。
    院属研究所(中心)的业务主管领导和科管秘书承担本单位的项目管理责任,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项目审查和学术把关。
    第五条  凡本院人员申报科技项目,只能以本院为依托单位,其所在研究所(中心)为主持单位,其他单位(含院外单位)均作为协作承担单位。均需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院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等。
    第六条  科技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项目主持人应是本院在岗职工,原则上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执行期内退休的研究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项目。其职责: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含经费预算)、经费使用、组织实施、汇报总结、验收与鉴定、资料整理与档案移交等工作;在所在单位的组织协调下负责项目执行人员的聘任,接受本院及所在单位的监督管理,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务必做到上通下达,使上级部门与本院的相关领导及时了解工作进度,让项目组成员充分完整地了解项目实施全过程,发挥每个成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合同任务。
    项目主持人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原因确需离岗超过半年以上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审定后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或由院学术委员会指定学科专家组负责组织对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书、实施方案(包括分年度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以及半年用款计划)、中期评估以及验收等环节的专业审查和学术把关。
    第八条  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对项目进行分解或变更。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科技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评审、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科管处和计财处负责收集转发国家部委、自治区厅局等部门的立项信息;负责多学科、多专业、跨部门重大项目的组织与协调;负责本院重大项目的策划、组织和申报;发布院管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推荐产业化项目;提供申报咨询服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学术审核和内容审查。
    院属各研究所(中心)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科管秘书,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及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主要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其编制要求如下:
    (一)来源预算除申请的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由项目主持人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或申请书(含电子版)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定,其中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限内由科管秘书报送科管处,逾期不报者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科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院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议,经院长审定后,方可报出。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的申报由科管处负责组织,由院学术委员会确定项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和产业化项目要为本院的科技开发与产业发展服务,以培育本院的科技企业和支柱产业。凡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此类项目,原则上应以院属企业(实体)为主,成果归属的研究所(中心)为技术支撑单位,双方在科管处的组织下,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任务、权益,共同申报实施。
    第十四条  与院外单位联合申报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和产业化项目时,应首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知识产权、资金分配等,经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外单位使用我院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申报项目时,需签订有期限的协议,且支付给我院的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使用费原则上不低于申请额度的30%。
    第十五条  申报省级以下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时,要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属于研究、中试、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类的项目性质,经院领导同意后,由科管处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院内单位间及与院外单位联合申报项目。选择合作单位时,如院内和院外单位实力接近,如有可能,应优先考虑院内单位。
    第十七条  如本院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及人员同时申请相似研究内容课题又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时,由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后指定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同期主持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项,在项目上投入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应达到全年实际工作量的80%以上;同期参与项目数(含主持项目数)不得超过4项。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编制全院年度项目计划。由研究所(中心)科管秘书负责填报本单位当年新立项信息,科管处负责编制全院当年度的科研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后发布。
    第二十条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主持人应在立项批复后半个月内编制出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分年度计划任务设计书、年度经费预算等内容),并在1个月内接受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文字和电子版)同时存科管处和计财处。
    第二十一条  填报项目经费预算表。项目主持人须认真填报项目经费年度预算表,经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科管秘书报送科管处,经科管处审核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其中二份加盖单位公章留存科管处和计财处作为经费到位依据。
    第二十二条  编制半年经费用款计划。项目主持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年度工作计划和研究内容编制半年经费支出计划,经所在单位业务领导同意后,由科管处和计财处审核后报院长批准,作为经费拨付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报告。实施期内,项目主持人每半年(5月中旬和11月下旬)书面报告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含电子版),经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科管秘书按要求的时限报科管处。每个项目年终均需填写《新疆畜牧科学院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12月15日前一式两份交科管处。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情况进行项目检查或重点抽查,并全院公示。
    对不按时上报,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同时要求项目主持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给予全院通报、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严重的,院科管处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建议调整项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评估制。以院学术委员会学科专业组为基础,成立院评估专家组,对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评估。
    (一)年度进展评估。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专家组对相关项目的半年、年终、期中、期末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书面意见报科管处,并反馈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限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中期评估。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必须进行中期评估。在上级管理部门进行中期评估前两个月,由院评估专家组按专业组织对项目的计划任务进度、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成果(专利、标准、人才)及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中期评估(一般在实施的第二年)。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或中止以及经费调整的主要参考依据,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调整、撤销或中止。
    (一)根据评估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调整、撤销或中止:(1)因市场、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修改;(2)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正常实施的;(3)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4)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5)项目主持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6)在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评估中被淘汰的;(7)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对需要调整的项目,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科管处审核,经院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科管处报上级管理部门,按批复意见执行。
    (三)对撤消或中止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已形成的技术资料、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和项目主持人提出处理意见,经科管处签署意见,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院承担的科技项目一律实行财务验收。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核后,由项目主持人向科管处提出财务验收书面申请,由科管处和计财处联合组织该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  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技部《科技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在研究过程中,有关人员进行会议交流、访问、参观、通信、咨询、发表论文等均不得涉及课题秘密。若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秘密泄露,给单位、国家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列入本院项目计划的项目经费一律进入计财处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主持人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和本院的监督管理下,依照相关法规制度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  严禁将项目经费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或转为私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高息借款和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担保。不得用于旅游、娱乐等活动和与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用项目经费经商办企业。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依据批准的半年用款计划和实施进度,由科管处专人负责填写经费拨款通知书,经院主管领导审批后,计财处根据拨款通知书核准的拨款额度及时拨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越级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严格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具体内容详见《新疆畜牧科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开支的审批。项目经费开支须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先行审核,实行分级审批:一次性开支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所在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开支1~5万元的,由所在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院会计中心主任审核;开支5万元以上的,由院务会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  协作(合作)费的拨付。项目的协作(合作)单位必须是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中约定分配经费单位。由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中约定的协作(合作)费提出拨付书面申请。经科管处与计财处审核,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拨付。
    第三十四条  设立院科研与发展基金。凡列入本院计划的所有项目均由计财处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于设立院科研与发展基金,本院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项目的前期准备、论证,成果管理、推广、宣传,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奖励及科研条件的改善。管理费按实际到位经费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1)5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6%的比例核定;(2)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3)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4%的比例核定。
    第三十五条  科研津贴的发放。实施期内,在保证按质按时完成任务的前提下,项目组可从项目经费中酌情发放科研津贴,原则上纵向课题不超过到位经费的10%,横向课题不超过到位经费的15%。科研津贴的发放时限、标准和审批程序按《新疆畜牧科学院关于鼓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结余经费的处理。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科管处和计财处联合审核并经院长审核批准,按财务管理规定,结余经费的60%列入所在单位的事业基金,用于科研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或学术交流活动(其中的70%用于原课题组的滚动发展);剩余的40%列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其中的70%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津贴一次性发放),同时核消设立的该项目帐户。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形成的种畜禽、种苗、菌种、载体等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自治区和本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所有项目购置的国有资产,必须办理登记、入库、领用手续,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产的移交。项目结束后,由承担单位负责人主持,财务部门和项目主持人参加,共同监查清理剩余物资、工具(含交通工具)、设备、仪器、仪表,以及形成的其他国有资产(含种畜禽、种苗、菌种、载体等),造册登记,办理交接手续,移交给新上项目或由院统一调拨使用。任何单位、项目组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售、转借、转让或赠送私分。
    第三十九条  实施全程的财务监督检查。由计财处会同科管处共同组织。对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预算执行的,进行全院通报并书面要求项目主持人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科管处和计财处有权停止后续拨款。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财务验收:(1)恶意编报虚假预算的;(2)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3)任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的;(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7)其他各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条  项目主持人有协助完成财务审计的义务和责任。各课题组必须接受上级审计部门或院计财处的审计,各单位和项目主持人要积极主动协助、配合,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上级管理部门组织,院科管处协助完成。项目主持人应在合同到期后的三个月内,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验收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其中包括财务验收报告和科技档案),科管处进行格式审查,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核完成指标、数据、检验检测结果、项目结论、报告质量等内容。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的验收(结题)形式,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验收(结题)形式一般采取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
    验收(结题)内容以项目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中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等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产生的成果或效果、管理的经验教训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四十三条  由于受市场变化及技术发展等原因影响,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中约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时,项目主持人须在合同到期前6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科管处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审批,按批准后的验收时间进行验收。
    第四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一)通过验收。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可信,经费使用合理,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
    (二)需要复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课题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要复议。
    需要复议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在首次验收后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三)不通过验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1)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3)未经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的;(4)超过规定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且事先未做出说明的;(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上项目和参与职称评审。
    第四十五条  项目的验收结论意见由科管处书面通知课题所在单位和项目主持人,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向全院公示一周。
    第四十六条  移交科技档案。通过验收后,项目主持人应在1个月内负责将项目形成的科技档案完整移交给科管处。执行期内退休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应向项目主持人上交个人保存的全部科研资料。具体见《新疆畜牧科学院科技档案管理细则》。提交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按要求时限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科管处有权拒绝办理其后续的成果鉴定与报奖申请。

第六章  成果的鉴定与奖励

  第四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方可申请成果鉴定,由自治区成果管理办公室组织,具体要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申请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了项目计划任务,达到了技术合同(责任书、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技术资料齐全,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要求。(2)成果的权属、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排列次序无争议。
    项目主持人应提前一个月向科管处提交全套资料(包括《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现场勘验大纲》和《鉴定大纲》、技术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工作报告、主要论文、实验数据、测试报告、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并提供检索查新报告等),经院评估专家组审核,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成果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报奖:(1)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后存在问题,或难以推广应用,或不能独立应用的成果;(2)同行专家存在较大异议,且一时无法排除的项目;(3)成果存在权属或人员纠纷,尚未处理妥当的;(4)关键技术相同项目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5)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成果尚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如农药、兽药等);(6)课题组人员未经同意擅自利用该成果到院外进行非法盈利活动的。
    第四十九条  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后,项目主持人须在鉴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交科管处归档,2个月内完成该成果的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本院作为协作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在鉴定前应到科管处登记,并在完成鉴定后一个月内持鉴定证书到科管处登记备案。凡截止到每年12月31日前不到科管处登记的成果,将不考虑进行院内当年奖励。
    第五十条  获得鉴定证书的成果方可提请各类奖励申请。本院取得的鉴定成果原则上只能提请自治区级成果奖励申请。
    第五十一条  本院取得的科技成果均为职务技术成果,本院法人代表自然获得对全院科技成果的持有权和处置权。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院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统一由科管处管理。
    第五十三条  项目和课题启动实施前,本院主持单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经院领导审批后,由科管处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以本院为主持单位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包括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新设备、软件、数据库、专利、技术、论文及著作等全部归本院所有,宣传推广时必须标注 “项目编号及XXXX计划资助,新疆畜牧科学院”字样。
    第五十五条  本院形成的成果转让、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产生的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自治区和本院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或自治区有关办法相抵触时,按国家或自治区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科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