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更好地促进我院对外交流,推进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相关制度前提下,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盲目攀比,不假公济私。
二 严明接待纪律,遵循廉政准则,对接待工作实行扎口管理,尽量减少接待次数,严格控制陪员范围。
三 各类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诚恳、从紧、适度”的原则,严格按照院财务工作规定程序办理。
四 公务宴请标准:
1 接待外省(市)客人不超过每桌1000元/10人。
2 接待地州来人按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
五 公务接待须从严掌握,全年用于公务接待的费用不能超过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额度。院及各部门的公务接待及接待方案须由院办公室会同计财审计处审核,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如遇特殊情况,按院领导的临时安排办理。
六 与院属单位相关的公务活动,原则上由相关单位承担接待费用。
七 外埠来院人员,需安排住宿或代购往返机(车)票的,由院办公室统一做出安排,除我院邀请并承诺承担往返等费用的,一般不承担相关费用。重要客人住宿费按其当地标准由客人结算后,剩余部分由院承担。
八 外埠来院人员需学习考察的,由院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车辆及相关单位人员陪同服务。
九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计财审计处负责解释。
十 本办法自正式行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