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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03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正高级工程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3.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第八条 学识水平

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厚的学术造诣,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自治区发展需要提出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课题,能够创造性地制定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国家级重大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对技术经济及其市场的预估能力;在区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在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负责人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具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3项以上重大自治区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八)承担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第十条 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二)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三)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区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得到区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四)在大型企业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采用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区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五)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5次以上。

第十一条 著作论文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

4.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