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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局

文 件

新人社发〔201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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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审计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级审计师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2.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同等学历,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6年。
    在同等学历条件下,取得审计或相关专业以外的中级资格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学识水平
    1.熟悉审计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和制度,掌握审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审计政策理论水平。
    2.具备指导审计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3.参加全国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当年合格标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自治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地州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组长或主审1次以上;担任上级审计机关或县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组长或主审2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自治区级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1项以上(排名在前三位)。
    5.具有讲授审计专业课程的经历。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审计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1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参与审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2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承担计算机审计项目,有1项在审计署年度AO应用实例评选活动中获优秀奖或应用奖;有1项计算机审计方法入选审计署优秀计算机审计方法。县及县以下单位人员年度考核连续3年为优秀等次。
    2.在承担的审计(审计调查)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有指导意义,有1项被审计署采用,或被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用,或被上级审计机关采用,或有2项得到被审计单位采纳,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在承担的审计项目中发现1项大案要案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立案,并查处。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总结经验,创新审计方法,被省级、地市级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有材料表明已被行业或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地州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负责起草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审计调查)项目审计综合报告(审计调查报告);起草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的重大问题审计专题报告;起草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报告;起草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工作报告。
    7.内部审计人员在担任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基建审计项目审计组长或主审时,核减工程款在10%以上;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被单位决策层主要领导批示或肯定。
    (五)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审计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1万字以上)。
    2.论文2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符合条件的论文包括:
    (1)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上发表的审计专业论文。
    (2)在内部期刊、报纸上发表的审计专业论文。
    (3)在自治区级以上论文评选中获奖的审计专业论文。
    3.论文1篇,实践性工作成果1项。符合条件的实践性工作成果包括:
    (1)作为执笔人撰写的审计科研课题。
    (2)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等部门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检查、调研报告。
    (3)作为执笔人撰写的县级审计机关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
    第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审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3〕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