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文 件
新人社发〔201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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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出版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出版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和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编辑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编审(美术编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深厚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功底、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较强的策划、组稿或装帧设计能力,能胜任重点、疑难书稿的复审和终审,了解并掌握国内外出版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高的学术造诣,是本学科学术带头人。能解决编辑出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能运用自己的学识和经验指导和培养中青年编辑人员。
美术编审还应具备高水平的美术鉴赏能力,熟悉并了解全国美术创作及美术出版动态,在美术出版界有较大影响。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社申报者,责编图书等25种以上(不少于500万字),并策划出版图书等15种以上。复审按二分之一、终审按三分之一折算工作量。
2.期刊社申报者,编发稿件200万字以上。复审按二分之一、终审按三分之一折算工作量。
3.地方志系统申报者,独立编纂志书40万字以上,或编辑加工出版志书4部以上(不少于500万字);党史研究系统申报者,编纂党史资料40万字以上,并编辑加工出版2种以上党史图书;古籍整理系统申报者,独立整理编写稿件25万字以上,并发稿(出版)1种以上古籍文献。复审按二分之一、终审按三分之一折算工作量。
4.美术编审申报者,装帧设计出版物200种以上。复审按二分之一、终审按三分之一折算工作量。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国家级出版项目2项以上,或自治区级出版项目4项以上。
2.主持高层次出版专业培训2次以上,或授课6小时以上。
3.主持开展出版科研和学术研究1项以上。
4.获全国性出版类奖项2项以上,或省部级奖项4项以上。
5.对编辑出版工作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意见建议,对编辑出版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
6.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质量监测中,责编、复审、终审的出版物文字质量均为良好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高水平原创著作2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出版或相关专业论文(须有1篇出版专业论文,每篇不少于 2500 字;独立撰写具有较高质量的书评也可计入论文范畴)。
第九条 副编审(含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双学士学位,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任职资格4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任职资格5年以上。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2年以上,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较广博的科学文化,较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策划、编辑加工、设计能力和校对功底,掌握我国现行的出版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新动态,对本专业学科有较深的研究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成果。能较好地解决本专业学科编辑出版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培养初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美术副编审还应有较高的美术修养,较丰富的美术编辑工作经验,能制定评估、指导实施重大出版美术设计方案。
技术副编审还应具有独立负责本单位出版技术设计工作的能力,有创新书刊或音像电子出版物设计工作的能力,有较高的数字出版技术水平。
高级校对还应能够承担复杂书刊的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能解决校对工作中的多种疑难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社申报者,责编图书等20种以上(不少于400万字),并策划出版图书等5种以上。复审按二分之一折算工作量。
2.期刊社申报者,编发稿件150万字以上。复审按二分之一折算工作量。
3.地方志系统申报者,独立编纂志书20万字以上,或编辑加工出版志书2部以上(不少于200万字);党史研究系统的申报者,独立编纂党史资料20万字以上,并编辑加工出版1种以上党史图书;古籍整理系统申报者,整理编写稿件15万字以上,或发稿(出版)1种以上古籍文献。复审按二分之一折算工作量。
4.美术副编审申报者,装帧设计出版物150种以上。
5.技术副编审申报者,完成100种以上出版物技术设计及编辑制作任务。
6.高级校对申报者,担任过2部(套)以上古籍、工具书、辞书、丛书等大型图书的责任校对工作,完成校对书稿累计数量 5000万字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国家级出版项目2项以上,或自治区级出版项目4项以上。
2.参加出版专业培训3次以上,并开展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2次以上。
3.参与开展出版科研和学术研究1项以上。
4.获全国性出版类奖项1项以上,或省部级奖项2项以上。
5.对编辑出版工作有较深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意见建议,对编辑出版工作做出较大贡献,产生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
6.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7.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质量监测中,责编、复审的出版物文字质量均为良好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高水平原创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出版或相关专业论文(须有1篇出版专业论文,每篇不少于 2500 字;独立撰写具有一定质量的书评也可计入论文范畴)。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
第十条 编辑(含美术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任职资格3年以上。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任职资格4年以上。
3.大专学历,取得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任职资格5年以上。
4.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系统的出版基本理论、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熟悉我国现行的出版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出版行业发展动态和新技术。能独立处理图书、期刊或史志文稿,具有一定的装帧设计能力,能解决编辑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技术编辑还应能独立承担各类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刷设计和数字出版等工作,了解本专业有关新技术并能较熟练应用,取得较好效益。
一级校对还应熟悉出版印刷知识,能承担各类书稿的初校、二校、终校、责任校对、核对付型和校对质量检查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社申报者,参与编辑出版物10种(200万字以上)以上。
2.期刊社申报者,参与编发稿件100万字以上。
3.地方志系统申报者,参与编写志书60万字以上;党史研究系统申报者,参与编纂党史资料10万字以上;古籍整理系统申报者,参与整理编写稿件10万字以上。
4.美术编辑申报者,装帧设计出版物80种以上。
5.技术编辑申报者,参与完成50种以上出版物技术设计及编辑制作任务。
6.一级校对申报者,担任过1部(套)以上古籍、工具书、辞书、丛书等图书的校对工作,或完成校对书稿累计数量2000万字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国家级出版项目1项以上,或自治区级出版项目2项以上。
2.参加出版专业培训2次以上,并形成学习心得2篇以上。
3.对编辑出版工作有一定见解,提出意见建议,产生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
4.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5.其它经鉴定认可的业绩成果1项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出版或相关专业论文(须有1篇出版专业论文,每篇不少于 2000 字;独立撰写具有一定质量的书评也可计入论文范畴)。
2.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反映个人学识水平的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一条 助理编辑(含助理美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大学专学科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助理编辑应具有与出版专业工作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和文字处理能力,基本掌握编辑业务和本岗位工作的技能。美术助理编辑还应具有本专业的业务能力和鉴赏能力。
助理技术编辑应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熟悉与本岗位工作有关的技术设计、校对、印刷业务。
二级校对应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出版印刷知识,较熟练掌握校对方法。
(三)实践能力(经历)
助理编辑应初步掌握排版、装帧、校对、印刷、发行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并能较熟练运用到工作中。美术助理编辑还应初步掌握美术方面的编、发、排、校等知识和技能。
助理技术编辑应能承担一般或一定难度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刷设计和制图、插图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二级校对应能承担一般或较复杂书稿的初校、二校、终校、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能独立处理校样中的一般疑难和原稿中的疏漏问题。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助理编辑申报者,参与过1种以上出版物编辑工作。
2.助理技术编辑申报者,参与过1种以上的成品样书的技术设计、印刷和数字出版等方面工作。
3.二级校对申报者,承担过1种以上出版物初校、二校和校对付型工作。
(五)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1篇以上出版专业论文(不少于 2000 字)。
2.独立撰写的书评1篇以上;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反映个人学识水平的代表作品1篇以上。
第十二条 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检查,编校质量不合格或查缴处理图书的责编、复审、决审和校对人员任期内延缓1年申报;期刊在内容、编校质量等方面不合格,其责编、责校人员和期刊社负责人,任期内延缓1年申报。
第十三条 使用汉语言文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任职资格必须通过参加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任职资格暂采用评审方式,并逐步纳入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3〕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