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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新人社发〔201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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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技能开发、劳动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管理、劳动经济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5 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1.有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并应用到工作实践中。
    2.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有关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了解国外现代劳动经济领域的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
    4.具备指导劳动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研究、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的能力。
    2.主持或参与制定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规划、规章、技术操作规程及项目科研报告。
    3.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本专业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提出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专题调研工作的能力。
    4.在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制订3项以上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得到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编写3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部)级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1次以上国家或2次以上地、州、市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4.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是主要完成人。
    5.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创新,获得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6.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独著)。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
    4.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项目书等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被本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第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劳动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7〕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