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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文 件

新人社发〔2012〕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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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畜牧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畜牧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畜牧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畜牧、兽医、草原等畜牧业技术和畜牧业产业化生产,兽药、饲料生产加工、监察检测、动物疫病防疫检疫、畜牧业信息化、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工与储藏、种畜禽质量检测、牧草种子检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高级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2.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提出对当地畜牧业生产、发展的可行性建议,并能解决畜牧业生产中关键技术问题,具备指导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推广项目或攻关项目(课题)1项;主要参与地(厅)级重点科技攻关(推广)项目2项;县以下人员主持或主要参与当地畜牧业技术推广项目2项,并得到地州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2.主要参与畜牧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项目3项以上。
    3.承担编写本专业规划或调研报告3项以上。
    4.辅导三门畜牧业中等教育课程或承担畜牧业技术培训,年辅导课程量满120学时。
    5.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均为额定限额内);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二等奖1项获得者(地州市以上单位人员限前10名)。
    2.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攻关或重点推广(培训)项目1项;或完成地(厅)级以上畜牧业技术推广(培训)项目2项,取得显著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3.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国家或地方标准2项,或行业、企业标准、专业规划3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颁布实施;或主要编写(翻译)出版畜牧业培训教材1部或音、视频教材1部,并经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使用。
    4.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在实
际中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5.县以下人员,主持引进、推广(培训)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2项以上,增产增收效果显著。
    (五)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培训教材、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学术会议并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并经自治区同行业三名正高级专家鉴定、推荐。
    3.县以下人员编写(翻译)出版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每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4.县以下人员主持撰写本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已作为业绩成果的不能作为论文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被地州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3
篇。
    第九条  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2.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
术规范与规程,具备指导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重点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工作,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
    2.参与制定或实施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培训)等方案2项以上。
    3.辅导两门畜牧业中等教育课程或承担畜牧业技术培训,年辅导量达到60学时。
    4.参与编写本专业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地州市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
    2.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地州市以上本专业推广项目1项,通过鉴定或验收。
    3.参与编制技术规范、规程等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翻译)培训教材1部;或参与编译文字、音、视频教材1部,并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使用。
    4.参与完成新品种、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5.参与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技术方案、调查报告等被采纳1项以上。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五)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参加学术讨论会并提交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经同行三名高级专家鉴定、推荐。
    2.县以下人员,参与撰写调查报告、试验报告、技术方案等2篇以上。
    3.乡镇工作5年以上人员,撰写有一定价值的技术报告2篇以上,并经两名专家认可、推荐。
    第十条  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畜牧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畜牧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畜牧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能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能理论联系实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工作。
    2.能解决畜牧业生产和教学实践中出现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3.在畜牧业技术推广中能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或试验技术报告。
    2.独立设计过简单的试验示范方案;或参与畜牧业技术培训工作。
    3.能为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提供技术资料。
    (五)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试验报告等2篇以上。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畜牧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3〕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