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3年“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推荐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院推荐2013年“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条件
根据通知要求,推荐对象应为我院重点培养的青年科研骨干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并具备以下条件:
1. 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新疆精神,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 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 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 拥有独立的科研课题或者是科技创新团队的成员。
二、推荐人数
各单位推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40岁以下学科带头人或后备人选应优先推荐。
三、工作程序
1. 人选推荐。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推荐人选,并填写《“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申请表》(见附件,用A4纸正反双面打印),于4月19日前,一式三份报送院组织人事处。
2. 审核上报。5月初,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汇总各单位推荐人选,经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上报中组部。
3. 确定人选。7月下旬,根据中组部确定的访问学者人选,通知选派单位及访问学者做好入学前准备工作。
4. 报到。访问学者于9月初报到。报到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召开送行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1. 学习研修期限为1年,国家给予每人培养经费4.5万元,由接收单位掌握使用。其中3万元用于访问学者食宿补贴,1.5万元主要用于接收单位和导师培养补助,接收单位不再向个人收取其他培养费用。自治区给予访问学者适当研修补助,派出单位承担访问学者两次往返差旅费并负责购买研修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访问学者研修期间在派出单位的待遇不变。
2. “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项目采取“导师+助手”的培养方式。中组部等四部委要求接收单位充分尊重访问学者的选择,统筹安排本单位的院士、首席科学家、百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学术技术带头人担任访问学者的导师。访问学者作为学术助手直接参与导师所在的研究团队或重点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学习掌握本领域、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和理论动态,学习导师的治学经验和研究方法,进一步提高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
3. 访问学者的日常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访问学者要自觉遵守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有特殊情况请假需经指导老师同意,请假3天以上的需经选派和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意。研修期间,选派单位要加强与接收单位的联系,了解访问学者的研修情况,积极探索与接收单位的科技合作途径。
4. 研修结束后,接收单位将对访问学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的,中组部授予《“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证书》。对考核优秀的,自治区将在申报科研项目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