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新党办发〔2012〕16号)精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切实加强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其更好地投身于自治区经济建设,决定实施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现将培养人选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一)石油天然气工业,煤炭工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现代农牧产品加工业,纺织工业,钢铁、建材、化工、轻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
(二)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自治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
(四)科技、教育、卫生、宣传文化、城市规划建设、农林水牧、交通、金融、旅游以及社会管理等行业。
(五)自治区重点扶持的100户优强企业和100户成长性企业。
二、选拔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优先保障;高端引领、梯次培养;激发活力、以用为本的原则。
三、选拔程序
(一)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可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或者专家联名(不少于3名同行业专家)推荐三种形式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二)地(州、市)所属单位、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简称“两新”组织)按属地原则,将推荐人选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遴选审核,并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自治区区属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单位的推荐人选,经自治区区属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初定培养人选,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热爱新疆,乐于奉献;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身体健康。
(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选拔条件
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第一层次培养人选:
1.在自然科学领域,学术造诣高深,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成就突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2.在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富有创见性的研究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重大推动作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关键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3.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35周岁以下,具有特别优秀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课题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有重要创新前景的青年人才。
(三)第二层次培养人选选拔条件
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第二层次培养人选:
1.在自然科学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研究成果富有创造性,为区内外同行所公认。
2.在社会科学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明显推动作用,为同行所公认,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难题,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3.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取得专利技术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4.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国际合作项目方面,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和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对自治区经济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6.35周岁以下,具有优秀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课题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有创新前景的青年人才。
7.自治区重点扶持的100户优强企业、100户成长性企业的高层管理人才,对企业的发展有清晰的思路和宏观战略,市场敏感性、机遇把握能力强,在业内得到同行和专家的认可。
五、选拔数量
天山英才工程第一期培养人选第一、二层次分别选拔100人、600人。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区属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新党办发〔2012〕16号)规定的选拔条件进行推荐,第一层次推荐人选最多不超过10名,第二层次人选最多不超过20名。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推荐人选工作中,必须做到政策公开、名额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抓紧做好人选的推荐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上报推荐人选材料中,必须明确推荐人员申报的天山英才工程培养层次。
(三)已入选“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的人选,经所在单位推荐,对照天山英才工程第一、二层次选拔条件,申报天山英才工程培养人选。
(四)自治区选拔推荐的“国家特支计划”培养人选,从天山英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中选拔推荐产生。
(五)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区属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单位对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填写的《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选拔培养人选推荐表》(见附件)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后,再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网站(网址:http://www.xjzcsq.com),填写《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选拔培养人选推荐表》,供评审使用。
(六)推荐人员材料务必于2012年11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逾期未报者将视为自动放弃。
(七)第三层次培养人选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区属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新党办发〔2012〕16号)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第三层次培养人选拔方案,确定培养人选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八)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区属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单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推荐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时,需将本单位资金账户一并上报。培养人选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于12月20日前将第一层次培养人选每年8万元培养经费、第二层次培养人选每年3万元培养经费拨付至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区属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单位资金账户,再全额拨付到培养人选所在单位。培养经费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新党办发〔2012〕16号)执行。
联 系 人:夏龙江 黄利平
联系电话:0991-3689693 3689600
附件: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选拔培养人选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