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新疆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减免范围和收缴办法。
通知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长期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荒漠类草原1500元/亩,草原类草原2000元/亩,草甸类草原2500元/亩,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使用草原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新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出台,改变了新疆草原植被恢复费没有统一标准和征收无据的现状,对于新疆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进一步加强草原?;そㄉ?,不断强化草原征占用管理,减少随意征收征用、使用草原行为,维护草原生态安全和加大草原植被恢复力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悉,此前已有甘肃、青海、辽宁、宁夏、四川、云南、河北、黑龙江、山西、吉林、内蒙古、西藏等12个省区先后制定出台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信息来源:中国草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