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残留是动物性食品中最重要的污染源之一,与动物性食品安全息息相关。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加大了相关的立法工作,开展兽药残留的基础研究和实际监控工作,初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
完善法规建立生产准入制度
解决药残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从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入手,狠抓兽药质量,建立兽药市场秩序,严格兽药使用管理,对残留超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处罚。
国务院于2004年4月发布的新的《兽药管理条例》将残留制标、检测一并纳入兽药管理范畴,为我国实施残留监控计划奠定了法律基础。近年来,农业部通过狠抓兽药GMP制度推行工作,采取措施引导企业进行改造,制定兽药GMP认证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兽药GMP认证工作,使国内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全部取得兽药GMP证书。到2008年6月底,我国通过兽药GMP认证的企业达到1464家,初步实现了兽药生产行业优胜劣汰,提升了行业的整体水平,提高了兽药质量。
加强监控体系软硬件建设
国家残留监控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既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也包括残留检测所需的硬件工程和软件工程建设。
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兽药管理条例》奠定了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基础。1999年3月,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迈出了残留监控工作的重要一步。
为完善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农业部自1997年起,先后4次制定发布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现行2003年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收载了250余种药物限量标准。目前,农业部共制定发布了140个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对29种残留快速检测试剂盒实施审议、备案。
农业部还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了4个国家残留基准实验室和20余个省级兽药残留实验室,完成了残留检测实验室改造、仪器设备和设施更新;发布了《兽药残留试验技术规范》、《兽药监察所实验室管理规范》,规范残留试验和兽药检验检测活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监察所及其相关检测单位在完善硬件的同时,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推动了我国动物性产品中残留监控工作的深入开展。
健全兽药使用监管制度
强化兽药使用监管是做好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一是完善禁用兽药清单。农业部于2002年、2005年分别以202号、560号公告公布了氯霉素、硝基呋喃等35种(类)禁用兽药,及时注销禁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严厉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是建立停药期制度。2003年5月,农业部发布《兽药停药期规定》,对临床常用的202种(类)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规定了停药期,要求兽药厂生产的所有产品的标签上须按要求标明停药期,养殖场须遵守停药期规定。
三是规范药物添加剂管理。农业部2002年制定发布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将57种药物添加剂划分两类:防治动物疫病类的,实行兽医处方管理,饲料厂不得擅自将其添加到饲料产品中;促进动物生长类的,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但必须在饲料标签上标明药物成分、含量、休药期等信息。
四是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自2002年起,农业部每年组织兽药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禁用药、假劣兽药,将养殖场用药列为检查重点,对其不规范行为进行指导,对非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控制兽药残留需多管齐下
虽然近年来我国残留监控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与解决残留问题、加强监控工作需要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
要进一步加强兽药立法工作。在已有规定和已界定职能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并制定符合国情的兽药管理、兽药残留等相关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重罚。
加强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应抓紧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兽药残留检验方法和残留限量标准,力争经过5~10年的努力,使我国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促进我国动物性产品出口。
不断强化兽药使用监管。推行兽医处方制度,督促养殖者建立用药记录,执行休药期规定;加强饲料生产用药监管,控制药物滥用。加强标准化规模小区示范建设,推广健康养殖方式,提高规范化管理程度和安全用药水平。
加大兽药残留监控力度。增加资金投入,进一步整合残留检测项目,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抽检数量,提高监控覆盖率,特别要加大对超标样品跟踪追溯和查处力度。
加快兽医体制改革进程。尽快建立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保证养殖动物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加强兽药行政管理以及兽药安全评价、兽药质量控制技术支持体系建设;强化政府部门的兽药、饲料安全使用监督、残留监控抽样、阳性结果后续调查和违规企业处罚等职责。
建立兽药残留监控长效监管机制。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和知识普及力度,增强残留防范意识;跟踪和研究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出台的新法规、新标准,完善兽药残留技术措施体系的建设;以风险分析结果为依据,科学制定残留年度抽样计划,确定残留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开展耐药性监测与分析;加强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加强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以及国内兽药管理部门、外经贸部门、检验检疫机构与养殖、畜产品加工、兽药生产企业间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