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8个边境口岸、485个国有农林牧渔场区等居民聚集区域将有望纳入城乡规划管理。7月28日上午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初次审议了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为确保城乡规划法顺利实施,自治区亟须依据城乡规划法重新制定实施办法。
自治区建设厅厅长李建新在会上作办法草案说明时说,实施办法草案对城乡规划法中原则性的条款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了细化,对城乡规划法中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内容,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草案将城乡规划区以外设置的边境口岸和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居民聚集区域,也纳入了适用范围,确定了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草案还明确了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以及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权,同时对城乡规划的实施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