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甘肃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物价局根据《甘肃省草原条例》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设立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精神,印发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对象及范围,即:因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占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探、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实弹演习、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通知》提出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草原植被恢复费为不同类型草原5年恢复期一次性征收的总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补偿草原植被恢复所需成本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根据甘肃省不同草地类型从1700元到2900元不等。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包括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草、秦艽、防风、黄芩、柴胡、锁阳、藏红花、红景天等)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市场价格200元以下的按市场价格10%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每公斤市场价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按市场价格的8%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
《通知》要求,草原植被恢复费由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收取,专项用于草原植被的恢复。具体使用时,由省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每年分春秋两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拨付用款单位。
《通知》强调,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性收费。要求收费单位要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要将项目、标准、批准文号、投诉举报电话等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按批准预算执行。
该收费标准自2007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重新审报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甘肃省出台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该省依法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提供了依据,也为其他省区开展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提供了很好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