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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立法:修改动物防疫法加强对动物疫情监管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07-09-03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该法对动物疫病疫情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扑灭、检疫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在畜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动物疫病防控难度也不断加大。从世界疫情状况以及我国畜牧业发展水平来看,动物防疫形势非常严峻。
  动物防疫法确立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第十四条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动物防疫法还确定了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制度。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动物防疫法共分十章八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需要强制扑灭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这部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的危害程度,动物疫病主要分为三类,其中危害严重的一类疫病需要采取强制扑灭等措施。
  动物防疫法第四条明确,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动物防疫法还明确,这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个人捕获野生动物要检疫后才能饲养
  今后,个人捕获的野生动物如果要饲养或者经营,应当送有关部门检疫,检疫合格的才能饲养或者经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动物防疫法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动物防疫法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还规定,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动物饲养场不能与居民生活区“零距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动物防疫法。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动物饲养场等设施要与居民生活区、饮用水源、学校、医院等保持一定距离。
  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要立即报告
  今后,凡是发现动物感染疫病或是疑似染疫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新修改的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动物防疫法还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另外,这部法律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国家将实施强制免疫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动物防疫法。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国家将实施强制免疫。
  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