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全国兽药行业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近年来农业部和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健全行政审批机制,严格兽药行政审批管理,加强兽药行业监管。
2004年11月1日,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后,农业部深入贯彻《兽药管理条例》,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先后颁布实施《兽药注册管理办法》等7部配套规章,规范兽药行政审批工作。2005年1月1日,根据《行政许可法》,农业部将兽药行政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建立了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以及省级兽药监察所为主要力量的技术支持体系。健全和完善了“地方审查、统一受理、技术检验、专家审评、行政审批”的工作机制,各环节独立运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互为制约。即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药行政审批的前期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实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制度,行政审批大厅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审批人员不与申请人直接接触;技术检验单位独立开展工作,严把技术检验关;充分依靠审评专家队伍、GMP检查验收队伍力量,建立起完善的专家审评机制;行政机关坚持以法定的规范、标准和程序开展行政审批,每一个程序都有科学依据,不得干扰技术检验和专家审评活动。
农业部不断加强兽药行业准入管理工作,一是严格兽药生产企业准入,强制淘汰和关闭未达标兽药生产企业。二是严格兽药注册技术标准,确保批准注册的兽药产品达到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技术要求。三是加大兽药地方标准和地方产品清理力度,对组方不合理、疗效不确切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标准和品种坚决废止。四是规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批,规范兽药商品名命名管理。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兽药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兽药行政审批岗位责任,严肃行政审批纪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信息发布的公开性和及时性,维护兽药行政审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大力推进兽药行业管理政务公开,加强兽药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兽药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向社会发布兽药政策法规、许可审批、质量抽检和残留监测等重要信息,不断提高兽药政务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断加强行风政风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