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起,备受关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正式实施,那些危害公众健康的农产品安全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从深圳农业部门了解到,深圳正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为深圳人的餐桌安全树起法律的屏障。
对农产品质量作出规范
刚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这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分为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共56条。
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禁止销售;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有助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日前,中国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年来,虽然通过组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等一系列工作,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相关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日益凸显。
长期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难度,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而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质量安全成为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既是导致贸易争端的重要原因,也是一些国家设置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借口。《安全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更有效地保证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和提升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违反者最重追究刑事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比较全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2000元至2万元不等;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还规定,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结果的信息。同时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行为作出约束,如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除责令改正外,没收违法所得,还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充分考虑到了公众的知情权,法律规定,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结果的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形势的信息,农药、兽药的抽查情况。要求对转基因农产品进行标识。
深圳将出台具体条例
10月31日,记者从深圳农林渔业局了解到,该局除了通过多渠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了宣传贯彻外,下一步将认真执行法律,同时将出台农产品安全条例,进一步保证深圳市民的农产品安全。
据介绍,2001年4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深圳是全国4个试点城市之一。从2001年到2006年6月,深圳市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由74%上升至93.6%,“瘦肉精”污染监测合格率由58.7%上升至98.16%,水产品氯霉素今年6月合格率为99.8%。
“虽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的部分内容,深圳已经走到了其他城市的前面。但深圳农产品近九成来自外地,监管的难度就更大。深圳市除了认真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将制定细则或是内部规章,如对于惩罚力度进行细化,这也有利于执法公正、严格,减少人为和干扰因素。”该负责人说。
另外,深圳市于2002年4月就已颁布了《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此后,深圳市对《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拟上升为《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该《条例》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