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XinJiang Association of Animal Science and Veterinary Medicine,缩写XJAAV。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
学会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新疆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协同创新、产学研结合的桥梁和平台,是新疆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新疆畜牧兽医科技进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示范推广、产业进步与交流合作为宗旨。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并接受以上单位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阿里山街468号新疆畜牧科学院(邮编:83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畜牧兽医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优化学术环境,促进畜牧兽医学科发展服务畜牧兽医事业科技创新;
(二)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和转化应用等工作。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览会等活动;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常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畜牧业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四)关心和维护畜牧业科技人员的正当权益,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需求。为畜牧业科技工作者服务,开展继续教育和畜牧兽医技术培训工作,促进科技人员知识更新。举荐科技人才,宣传优秀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
(五)接受政府委托,依托农业科技创新智库人才,聚焦产业发展热点、难点、堵点等问题,开展自治区畜牧业经济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或“瓶颈”等问题的研究咨询、论证评估工作,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促进我区畜牧业和畜牧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六)编辑出版《草食家畜》(ISSN1003-6977CN65-1108/S)学术刊物;接受政府委托,组织编写科普读物,开展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
(七)发挥民间主渠道作用,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家的友好往来;促进与港澳台的科技文化交流;
(八)加强与各学术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新疆畜牧兽医事业的发展;
(九)承接农业农村部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转移职能;
(十)接受委托人开展人才评价、项目评估、科学论证、技术服务、技术鉴定、科技咨询等服务;接受委托承担本行业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技术评价等工作;
(十一)促进畜牧兽医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
(十二)其他与本会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或虽无上述技术职称,但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做出较大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者;为畜牧业服务,有意愿加入学会的人员;
(二)团体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与学会的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和从业人员(含聘请的专家、顾问),积极支持和愿意参加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普宣传、技术服务、继续教育、期刊出版等各项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常务理事所在单位自动视为学会团体会员。学会与团体会员单位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协作关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0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注销会员证。会员单位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 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行业管理者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决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党员领导干部管理规定,本会理事长不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
(一)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会员组成特点设立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二)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区内外院士、知名专家学者以及领导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常务理事中产生,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三)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荣誉理事若干人。对前届理事长、副理事长,在畜牧业生产、科研、教育或学会工作中有重大贡献、德高望重、因年事较高不再担任领导工作者,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本届荣誉理事称号,荣誉理事可应邀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充分发挥他们对学会工作的指导作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政府购买本会服务所得
(六)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自愿捐赠;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 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 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学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新疆畜牧兽医学会2023年月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